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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4/29 9:45:02 阅读:338

北仑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2020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仑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北仑物协”。是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北仑区域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团结、组织本会会员,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北仑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仑新碶华山路7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企业服务)
一、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合理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市场秩序,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单位的合理和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四、开展人才培训和经验推广;
五、传递信息,开展内外合作交流;
六、指导企业内强实力,外拓市场。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政府服务):
一、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二、协助政府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
三、协助政府推进文明建设;
四、协助政府监管管理服务质量和收费工作;
五、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统计,信息收集和分析,并向政府反映行业发展趋势;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行业服务):
一、制定和监督“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制定行业标准;
三、进行行业内部价格、业务协调;推进企业相互协作,优化行业结构;
四、组织物业管理考察学习、经验交流活动,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五)自愿遵守并履行行业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
2.物业资质证书
3.法人相关资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一)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再报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会员退会或除名后不得以本会会员名义进行活动,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四、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1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理事长(负责人)的调整;
二、制定重要的规定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二十二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二十三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七)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注册资金:本协会注册资金5万元,由(排序不分先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个单位出资,每个单位出资1万元。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理事长单位1万元,副理事长单1万元,理事会成员单位5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会员单位1000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  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  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章程经202041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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