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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2017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仑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北仑区域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团结、组织本会会员,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北仑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仑新碶华山路7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企业服务)

一、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合理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市场秩序,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单位的合理和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四、开展人才培训和经验推广;

五、传递信息,开展内外合作交流;

六、指导企业内强实力,外拓市场。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政府服务):

一、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二、协助政府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

三、协助政府推进文明建设;

四、协助政府监管管理服务质量和收费工作;

五、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统计,信息收集和分析,并向政府反映行业发展趋势;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行业服务):

一、制定和监督“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制定行业标准;

三、进行行业内部价格、业务协调;推进企业相互协作,优化行业结构;

四、组织物业管理考察学习、经验交流活动,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二、自愿遵守并履行行业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

2.物业资质证书

3.法人相关资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再报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会员退会或除名后不得以本会会员名义进行活动,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1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会员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

二、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理事长(负责人)的调整;

二、制定重要的规定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任期与秘书长、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检查、监督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及临时重要事项的决定。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指导、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注册资金:本协会注册资金5万元,由(排序不分先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个单位出资,每个单位出资1万元。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理事长单位1万元,副理事长单1万元,理事会成员单位5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会员单位1000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825日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定“章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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