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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会员入会与除名;

(六)决定会费标准和会费使用规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根据主管单位提名,推举名誉会长,或聘请协会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进行审核;

(十)听取协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汇报和财务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九家(含会长单位一家、副会长单位三家)。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对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提出意见报会员大会确认;

(四)代表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有关事项并向下一次理事会会议汇报;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经主管部门、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或常务理事提议可分别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列席,亦可由会长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并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可根据需要决定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检查、监督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及临时重要事项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且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建议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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